醫生疏忽給孕婦服用禁藥流產 醫院賠償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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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大意,醫生疏忽,已經懷孕兩個月的肖某自測未孕,服用了某醫院開出的婦科病藥物和自己買的感冒藥,最終因服用了孕婦禁用藥而引產。近日,肖某將醫院告上法庭。經太原迎澤區法院調解,肖某獲賠2.8萬元。
2010年末,肖某因兩個半月未來月經到太原市某醫院就診。醫生聽肖某自述用試紙驗孕呈陰性,就排除了其懷孕的可能。經過一系列檢查,肖某被診斷患有宮頸糜爛、附件炎,醫生爲她開了藥。肖某在服藥期間出現低燒症狀,以爲感冒了,就自行購買了感冒藥服用。由於用藥後未見好轉,肖某又去了另一家醫院就醫,確診懷孕。此時,肖某已服用了孕婦禁用藥,擔心會對胎兒有損害,她便做了引產手術。
肖某訴稱,其曾患過宮外孕,生育機率本來就低,因此事已在婆家受盡委屈,好不容易盼來了孩子,卻因某醫院誤診誤治致其忍痛引產。事發後她多次前往某醫院要求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請求法院判決某醫院支付其醫療費、住院費等共計12萬餘元。案件審理期間,肖某情緒波動很大,執意將一切不幸歸咎於這次醫療糾紛。但是,某醫院堅持認爲該醫院無醫療過錯,肖某也無法證明她引產與診療行爲的因果關係。庭審中,雙方舉證、質證後,法官考慮到若單純根據法規在肖某完不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將其駁回,社會效果並不好,遂再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醫院補償肖某2.8萬元。
法官提示
這起案例中有很多值得醫院和患者汲取的教訓。作爲患者本人,因其疏忽,給自己身體留下隱患;作爲醫院,僅通過口頭詢問即判定患者沒有懷孕,如此疏忽大意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也損害了院方聲譽,診斷需要細心、耐心和責任心,要預判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儘量避免醫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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