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孩子墜溝溺亡索賠28萬 家長水務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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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的小奇騎電動三輪車帶着7歲的小波外出,不慎墜入泄洪溝溺亡。事發後,兩個孩子的家長分別將當地的水務所、村委會及附近企業告上法庭,各自索賠共計28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認定家長和水務所各自承擔六成和四成的責任,水務所需各自賠償家長22萬餘元。
孩子溺亡家長索賠28萬
小奇和小波兩家是老鄉,父母都在通州區的工廠打工,兩個孩子平時都由爺爺奶奶照顧。
2017年3月7日,小奇騎行一輛電動三輪車搭載小波不慎掉入通州區某攪拌站西側的泄洪溝裏,等到被路人發現報警,兩個孩子被打撈上來後已完全沒有了生命的跡象。事發後,痛不欲生的孩子家屬分別將當地的水務所、當地村委會及附近企業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自身沒有盡到對孩子的監護義務,兩家各自要求被告賠償其合理損失的50%,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83100元。
因爲涉及同一事故,法院決定合併審理。附近企業辯稱,其早在2015年政府清退散亂污企業時就已經停止生產,泄洪溝的水並非其排放,故不同意賠償。
當地村委會認爲,泄洪溝雖然在其轄區地界範圍內,但是實際系水務所進行管理,村委會沒有管理責任和義務。水務所稱,其已經在事發地點安裝有“水深危險請勿靠近”字樣的警示牌,防止人不慎墜落,其已經盡到了義務。原告作爲受害人的法定監護人,應該盡到監護責任,所以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涉案地點或附近是否有安全警示標誌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水務所主張,事發地有安全警示標誌,原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安全警示標誌是在事發後不久才安裝的,事發當時並沒有警示標誌。雙方各執一詞,但均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證據。
經法官多次現場勘查,發現在距離事發地大約8米的地方有“水深危險請勿靠近”字樣的警示牌,但是否如原告所稱系事發後安裝成爲審理的關鍵。後法官從當地派出所調取了事發當日的出警視頻資料,又結合視頻回到事發地模擬搶救現場,以確定安裝時間。
原告和水務所各自擔責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水務所作爲水溝的管理方,知道水溝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導致他人損害的後果,應當設立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水溝進行檢查和清理。水務所稱事發時已經安裝了安全警示標誌,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水務所無證據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事發泄洪溝在村委會轄區範圍內,但村委會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原告未盡到監護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水務所作爲水溝管理者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承擔次要責任。最終確定具體責任比例爲,原告承擔60%責任,水務所承擔40%。就兩個案件,法院判決水務所分別賠償原告228480元。判決後,水務所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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