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精神病患者因醫院拒收治跳樓重傷 索賠3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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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由於思維、情感、精神行爲出現障礙,容易行爲失控,特別是有攻擊行爲的精神病患者,易傷人毀物,破壞性大,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影響。然而,在龐大的精神疾病發病人羣中,能夠就醫接受治療的卻不多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陳某在江西省撫州市某醫院接受治療,後家屬應院方要求將其接出院,次日發現病情未好轉又將其送回,但院方拒絕再次收治,雙方發生爭執。
陳某聽到雙方談話後受到刺激,悄悄爬至住院部7層樓縱身跳下,致全身多處嚴重傷殘。此後,陳某家屬與醫院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
前不久,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了這起陳某家屬告醫院的案件。
醫院拒絕再次收治
患者跳樓身受重傷
江西省宜黃縣神崗鄉26歲村民陳某,自2007年起患上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25日,因陳某病情發作,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村委會,依據《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與陳某的親屬一道,將其送至撫州某醫院住院治療。
同年6月18日,院方通知陳某的嫂子及姨媽等親屬將其接回家。回家後,陳某的母親認爲其病情沒有好轉,第二天上午,陳某又被其母親等親屬送回醫院,要求繼續入院治療。
醫院與陳某的親屬就是否再次接收陳某入院治療產生分歧,雙方發生爭執。在此期間,陳某聽到親屬的談話,受到刺激,便趁陪同人員不注意,悄悄來到醫院住院部7樓,從7層樓縱身跳下自殺。
陳某親屬發現陳某丟失,便發動醫生護士四處尋找。找到跳樓的陳某後,趕緊將其送至120急救中心搶救,後又轉至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陳某雖撿回一命,但身上多處骨折,左小腿截肢。經鑑定,陳某身體損傷情況爲:一處五級傷殘、兩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
事件發生後,當地相關部門組織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陳某監護人遂將撫州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陳某受傷致殘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34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方提出,陳某跳樓系因被告方過錯所致,被告應當賠償其34萬餘元。對此,被告方不予認可。雙方在法庭上脣槍舌劍,激烈交鋒。
庭審現場三大焦點
雙方辯論激烈交鋒
據原告方陳述,陳某自2007年開始發病,2009年曾在被告門診治療。此次陳某入院,是因病情加重,由宜黃縣神岡鎮派出所及村委會按“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送至撫州某醫院住院,院方按肇事肇禍精神病收治程序和治療方案收治陳某,病歷記錄的表述也把陳某歸於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類型。原告方並出示了宜黃縣神岡鎮派出所及撫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的證明佐證。
被告方辯稱,原告方未提供專業鑑定機構的精神病鑑定,公安機關無權直接認定陳某屬於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原告方認定的陳某屬於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缺乏科學依據。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陳某的出院記錄、住院知情同意書、病程記錄等證據,證明醫院對陳某按規定進行了有效治療;6月18日陳某由其家屬簽字同意接出院,陳某與醫院終止了醫療合同關係;6月19日,陳某未辦理入院手續,其與醫院未形成醫患關係。
對此,原告方認爲,醫院出具的病歷和《情況彙報》並未記錄陳某可以出院,而是反映了因陳某病情嚴重,醫院通知其家屬接其回去。6月18日陳某被嫂子及姨媽接回家,是患者家屬遵醫囑接回家觀察,與“同意出院”有本質區別,況且陳某離院時雙方未結算治療費用,出院簽字人是陳某嫂子,並非其法定監護人。
醫院辯稱,陳某親屬同意辦理出院手續後,雙方已終止醫療合同關係,這種關係不受是否結算相關費用影響。醫院同時提出,陳某病情顯示有自殺傾向,不屬於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醫院無收治該種病人的法定職責,並且,6月19日,醫院已告知原告方本院條件有限,無法對陳某繼續有效治療,建議轉入上一級醫院。
原告方認爲,根據有關規定,陳某如要轉院,應由被告聯繫好收治醫院,與家屬協商好護送方案,妥善護送至轉入醫院,但被告未做相關工作。而且,醫院在陳某病情不穩定或者未痊癒情況下要其出院,違反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被告方辯稱,醫院認爲陳某不屬於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無義務對其進行轉診。陳某離院是其家屬自願接回,其家屬再次送陳某入院,醫院無法定義務必須再次接受。
此外,原告方還認爲,陳某家屬發現其出院後病情未減,醫院讓其出院,完全是一種“辭醫”措施,醫院拒絕患者回院治療,就是推卸治病職責的過錯行爲。並且,被告作爲精神病專業醫院,對發病期患者的極端行爲應當有職業判斷能力,應當對患者採取防範措施,但被告疏於防範,應對陳某從住院部跳樓負責。
被告方辯稱,醫院與陳某沒有醫患關係,也沒有收治陳某的義務和職責,陳某跳樓自殺完全系其親屬未盡看管義務所致;並且,陳某是踢爛住院部7樓上鎖的門後才得以跳樓的,對其跳樓致傷,醫院已採取應有防範措施,故不負任何責任。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庭外調解,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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