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監護不力導致嬰兒死亡 二審被判賠償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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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醫院監護不力致女兒死亡,張先生夫婦爲此將醫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醫院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醫院賠償張先生夫婦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5.4萬餘元的判決。
2010年2月25日,張先生的妻子在醫院產下一女嬰,該嬰兒出生19小時後被發現全身蒼白、呼吸停止、心跳緩慢,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事發後,張先生夫婦起訴到一審法院稱,醫院在爲女嬰提供診療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嬰兒的不適並採取妥當的治療措施救治,也未能按照醫療、診療規範對新生兒及時進行監護、護理,故要求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中,經雙方申請,某鑑定研究所對女嬰的死亡原因鑑定認爲,醫院在對女嬰的診療行爲中,存在新生兒娩出後監護不力的不當,該不當在女嬰死亡結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議參與度考慮爲50%左右。醫院對鑑定結論不予認可,在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後,堅持認爲鑑定意見書明顯依據不足,不同意以鑑定結論作爲定案證據,並申請重新鑑定。
張先生夫婦依據鑑定結論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醫院賠禮道歉,按照50%的賠償比例,賠償醫療、護理、住院伙食補助、喪葬等費用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5.8萬餘元。醫院要求在30%的過錯參與度範圍內考慮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醫院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是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醫院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但其申請不符合重新鑑定的事由,加之亦未對其所述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提供充分證據,故該鑑定結論具有完全證明力。依據該鑑定結論可以認定,醫院的過錯參與度爲50%。
張先生夫婦要求醫院賠禮道歉的請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醫院要求按照30%的比例賠償經濟損失的答辯意見,缺乏相應依據,不予採納。一審法院酌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無不當。醫院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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