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寫10萬元借條作分手費 兌換不了女方起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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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化名)手拿10萬元的借條,將已婚情人阿軍(化名)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剩餘款項,阿軍辯稱這是被迫給對方的分手費。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爲,結合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以及關係存續期間的相互轉賬總金額相當,不能認定實際借款行爲的發生,借貸關係不成立。
陳曉稱,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阿軍多次向其借款,共計100000元,原告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出借款。2016年10月14日和2017年3月7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兩次各還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60000元。
被告阿軍答辯稱,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兩人一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其間相互轉賬頻繁,其中阿軍向陳曉轉賬共計244925.52元,陳曉則向阿軍轉賬共計222277.87元。
2017年6、7月,陳曉因懷孕,要求阿軍和妻子離婚,但阿軍未答應,陳曉就逼迫其寫下欠其100000元借款的《借條》。2017年11月,兩人分手後,陳曉多次拿借條找阿軍索要100000元分手費,甚至讓催債公司上門催債、跟蹤其家人。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原告陳曉(未婚)與被告阿軍(已婚)一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後因陳曉懷孕,阿軍於2017年6、7月前往陳曉的老家與其商討此事,其間兩人同居在某大酒店。由於阿軍不同意與妻子離婚,陳曉要求阿軍出具一張借款100000元的《借條》給她。
另查明,2018年2月,阿軍的妻子將陳曉訴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陳曉返還其與第三人阿軍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幣249925.52元及其利息,該案現尚在審理當中。
焦點:本案中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資金來往期間,一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之間的資金轉賬頻繁,且相互間的轉賬總金額大致相當。
結合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和相互轉賬總金額,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原告實際向被告出借了100000元的事實,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並不成立,駁回原告陳曉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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