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上午用藥過敏下午死亡 醫院藥廠共賠償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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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冠心病、腦梗塞史的翟先生入院注射葛根素後過敏,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其子女起訴醫院用藥不當,起訴藥廠未及時通知醫院更換藥品説明書。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醫院、藥廠分別按比例賠償翟先生子女共計11萬餘元。
2005年4月11日,翟先生因陣發性頭暈到北京航天總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冠心病,有腦梗塞史,翟先生要求輸葛根素。醫院每日給一次葛根素400mg加入0.9%生理鹽水250ml靜脈輸液治療。當月18日上午,翟先生輸液期間感覺腰痛,醫院停止輸液並留觀。約10分鐘後,翟先生自行離院回家,後在回家途中腰痛劇烈,不能行走,被送回醫院。當日16時55分,翟先生因病情危重,搶救無效死亡。
翟先生的子女稱,醫院未注意葛根素的禁忌和不良反應事項,也未做任何過敏反應試驗;當父親出現腰疼等過敏反應時,醫院也未採取針對性治療措施。生產該藥的瑞陽製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及時通知醫院更換藥品説明書,亦有重大過失。故要求醫院、藥廠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82萬餘元。
開庭時,醫院辯稱不存在醫療過錯,是藥廠未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葛根素注射劑説明書的修訂內容通知醫院,應由藥廠擔責。藥廠則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葛根素注射劑説明書的通知》內容清楚表明,該通知僅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司沒有收到該通知,也沒有通知各醫療機構更換説明書的義務。況且,公司在藥品説明書中已記載對本品過敏者禁用等內容。
一審法院判決翟先生子女獲賠11萬餘元后,他們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應翟先生子女申請,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認為,醫院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藥廠的行為對於翟先生的死亡後果有一定影響。
市二中院認為,未修訂的藥品説明書已提示極少數病人出現溶血反應,故藥廠未及時修訂説明書並不必然造成死亡後果,未修訂的行為與醫院的診療行為間接結合造成了翟先生的死亡,因此醫院與藥廠應按照各自的比例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醫院應當賠償25%,藥廠應賠償10%。法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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