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體火化6天后發現不是親爹 太平間賠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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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一家醫院太平間管理亂,導致一家將另一家親人遺體錯燒
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太平間承包人賠償亡者親屬4萬餘元
由於醫院太平間管理混亂,導致兩個家庭在處理親人遺體時出現差錯,一家將另一家死去的親人遺體錯燒後埋葬,引發了一場侵權糾紛案。昨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太平間承包人向死者親屬賠償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4萬餘元。
「受害人講述」
太平間出錯導致他人燒錯遺體
據死者女兒丁小娟講,2009年1月24日,父親病故,當日遺體被送至南陽市某醫院太平間存放。第二天,親屬們在太平間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將父親遺體拉走,舉行了隆重的追悼儀式後,將遺體進行火化並安葬。6天后,他們兄妹才得知,火化的並不是他們的父親,而是另一家也在此存放的高某的遺體。後經轄區派出所調解,他們與高某的親屬達成協議,歸還高某的骨灰,高某的親屬不再追究丁家的責任。協議達成後,他們將已安葬多日的高某骨灰歸還高家,又將父親的遺體進行了火化埋葬。
“事後得知太平間承包人給高家賠償精神損失費65000元。”丁小娟講,憤怒的親屬們去找醫院太平間承包人黃建,要求對此事給予說法並賠償,但對方一直不給解決。2010年2月,他們將黃建、太平間產權人和醫院一併告到了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向原告方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三被告賠償原告方直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8.5萬元。
「法院判決」
太平間承包人賠償亡者親屬4萬餘元
2011年12月29日,宛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做出了被告黃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承擔比例以7∶3劃分,安平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醫院不承擔責任的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提出的精神撫慰金等要求,判決被告黃建應賠償原告25402.90元。
今年1月3日,一審判決後,丁小娟等原告不服判決,以一審精神撫慰金過低和醫院應承擔責任爲由上訴到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平間承包人黃建也提出了反訴。
昨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理後認爲,丁小娟等人在向黃建所開辦的殯葬服務站交付相關費用後,雙方之間形成了保管服務合同關係,黃建應承擔逝者遺體保管義務。由於黃建經營管理混亂,造成逝者遺體錯燒,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安平公司作爲太平間的產權所有者,對黃建的經營監管不力,導致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遺體錯燒事件,造成了丁小娟等親屬們的精神損害,黃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由於丁小娟等六人在錯燒事件中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該項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南陽中院認爲,原判事實清楚,但處理不當,遂做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黃建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丁小娟等人經濟損失44902.9元,南陽市安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終審判決。(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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