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化妝品增監管規定:買假貨可向平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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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去年“雙十一”期間,天貓平臺化妝品類目銷售額超過5.2億,排名靠前的品牌成交量突破四千萬。而今年“雙十一”前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於化妝品的功效宣稱及時下熱門的網購方式均增加了監管內容。
化妝品功效宣稱應有充分實驗或數據支持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標註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及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籤中可以標註相關驗證信息;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註‘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我國對藥妝尚無明確定義及批准文號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全國工商聯美容化妝品業商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閻世翔表示,我國目前對於藥妝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及相關批准文號,“我們目前將化妝品定位在生活美容類產品的範疇,功效無外乎清潔及日常護理等,宣稱特殊功效的化妝品需要取得相關批號,其他功效則不得宣稱。”有些廠家通過添加某種原料從而宣稱產品具備原料功能,“但原料的功效是否有效本身都沒有量化數據予以支持,更何況只是添加了某種原料的產品。”閻世翔表示,與功效性評價相比,目前對於化妝品的相關審批及監管還仍側重於對其安全性的評價。
網上買到假貨可找網絡平臺維權
此次出臺的《條例》增加了對於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責任義務的規定,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並對入網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
一旦發現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爲,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此外,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的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有效追溯信息的,也將由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閻世翔認爲,通過電商平臺交易的化妝品佔比越來越大,之前的《條例》也確實有與現狀不符的情況,《條例》中的規定主要是防患於未然,在出現問題時,消費者能夠進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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