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子裝箱案:撤銷殺人罪刑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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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籍男子潘某性侵女子後,將之裝入行李箱欲丟棄未果,案發近兩年後,今日(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報再審結果,撤銷一審判決中對於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對一審中強姦罪、盜竊罪兩項罪名量刑畸輕的情況予以糾正,維持一審判決刑期。
此前報道,2016年6月27日21時31分,湘潭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嶽塘區木魚湖附近,有人將一裸體女子關入行李箱中。接警後,民警很快將女子救出,當日23時20分許,警方將涉案男子控制。
湘潭警方查明,涉案嫌疑人潘某以恐嚇、毆打等手段,對受害人實施了性侵。爲掩飾犯罪事實,潘某將昏迷的受害人裝入旅行箱準備丟棄,途中受害人呼救,被人發現並報警。
2017年1月,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潘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後,另起犯意,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用鼠標線勒住被害人脖子,且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將被害人裝入行李箱,並帶至人流稀少的木魚湖附近丟棄;且在尋找行李箱的過程中,其破門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潘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宣判後,潘某提出上訴。湘潭市中院二審時認定,潘某“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以及在犯罪後爲了自己逃跑採取轉移被害人的行爲,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撤銷一審“犯故意殺人罪”的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於強姦罪和盜竊罪的判決,並對一審中上述兩項罪名量刑畸輕問題予以糾正。
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報再審結果。經過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合議庭決定,再審判決潘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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